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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港”与“视察”之别折射出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及监督权

时间:2023-05-03 14:47|来源:网络|作者:小编|点击:

  对于中央领导人会否出席回归25周年庆典及第六届政府成立兼主要官员宣誓仪式,当前仍是众说纷纭,始终香港疫情仍未受控,领导人是否成行依然存在变数。有趣的是,不同媒体及人士对于领导人来港,究竟是使用“访港”或是“视察香港”却是人言人殊。表面上,“访港”以及“视察香港”都有表示领导人来港的意思,但两字之差当中的含义却是千差万别,甚至折射中央对港的全面管治权以及监督权。

  综合而言,“访”字主要有四个意思:一是探望、探访。二是询问、征询。三是调查、侦察。四是寻求、探寻。如果说中央领导人“访港”,用的自然是第一重意思,但问题是中央领导人来港目的只是探望、探访吗?当然不是。中央领导人每次都必定会听取行政长官汇报工作、到香港各处视察工作、与各界人士会见,并且就香港事务发表重要讲话。如果这次成行,更会主持第六届政府成立及主要官员的宣誓仪式,这些重要和具体的工作能够用“探访”来概括吗?

  外国政要来港,用的是“访港”,因为他们在香港政治上没有角色、没有宪制地位,来港主要就是探望、探视、联谊,但中央领导人来港当然不只探视,更有具体的任务和工作而来。而“视察”一词,既有察看、审察、考察意思,也有上级到下级检查工作之意。中央领导人到访一国之内的任何地区,自然属于上级到下级单位检讨工作,不论其出访目的为何都属于“视察”而不是“探访”。就如中央领导人到广州、深圳、上海考察,会用领导人“访广”、“访深”、“访沪”的字眼吗?领导人使用“探访”一词,往往是出访外国,例如“访美”、“访英”,但不会“访”一国之内的地区。

  固然,香港是“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但如何特别也不代表可以超脱“一国”之外,视作独立的政治实体。所以,领导人来港,理应使用规范的“视察”。事实上,早在2011年8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来港时,新华社已经开始使用“视察”一词。及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以及出席庆回归20周年大会的习主席,都统一使用“视察香港”,成为规范行文。或者有人会说,用“访港”或“视察”,意思清楚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咬文嚼字。固然,街谈巷议在用词上确实没有必要分得那么细,但如果是正规的政治场合,发言的是主要官员,用词自然要万分谨慎,因为每个政治用词以至每个标点符号,都包含政治含义。就如在表述中央对港政策时,经常提到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为什么前两个要加上引号,高度自治却不需要,当中自然也有含义,但碍于篇幅只能之后再谈。

  回到本文,“访”与“视察”的最大分别,是在两字背后所反映的政治秩序。“探访”、“探望”是一种对等的关系,“视察”则是一种上下级关系,当中更体现中央对香港的监督权,视察本身就是中央对港监督权的体现。

  从政治逻辑上讲,中央对港拥有全面管治权,基本法第20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明确权力是来自中央。既然是全面管治权,自然不会有所缺漏,监督权是中央对地方的重要权力,如果说中央拥有全面管治权而没有监督权,在逻辑上讲不通的。从政治授权来讲,中央与香港特区是一种“授权与监督”的立法模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既然特区由中央授权,处于中国单一制的宪制秩序之下,中央理所当然拥有对港的监督权,否则只授权没有监督,这在全世界政体都是不可能。

  事实上,在基本法草拟讨论时,已有意见认为应将中央的监督权列于基本法内,根据1989年9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内地各界人士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汇集》,当时有人建议在基本法内写上“本法监督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凡逾越本法所授之权力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均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无效”、或“施行本法的监督权属于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过由于当时的政治气候,最终建议作罢,但建议作罢不代表有关权力不存在,不代表香港可以不理会中央的监督权。“视察香港”一字所体现的,正是这种政治秩序,这些一般市民可以不了解,管治团队能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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